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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规案例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新法规案例公告

来源:网摘 点击数:1829     时间:2013-06-07 01:06:10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新法规案例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龚巧华商标违法行为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侵犯第3063759号、第14737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共计非法经营额是15000元,无非法所得。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眼镜加工厂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你销售侵犯第3063759号和第14737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的侵权物品;三、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你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龚伟伟

  毛晶晗电话:0579-85867054

  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局于2013年5月6日对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灯具一案的义工商检字【2012】第1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更正。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将义工商检字【2012】第10071-1号行政处罚更正决定书予以公告。

  当事人:T.TESSEMA;性别:男;年龄:55岁;国籍:厄立特里亚;护照号:D2219401;联系电话:13049913405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义工商检字【2012】第1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页第一段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将当事人护照上的序列号误当做其护照号码,现更正为:

  当事人:T.TESSEMA;性别:男;年龄:55岁;国籍:厄立特里亚;护照号:0334423;联系电话:13049913405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M.MOLLEL(护照号:AB290232),本局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3]05012号),决定对你处以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 [2013]0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缴纳剩余罚款72000元人民币 (柒万贰仟元人民币)。

  联系人:丁杨平

  电话:0579-85398653

  2、 周 前 程 (身 份 证 :445281198110224016),本局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3]35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内容。

  联系人:吴超

  电话:0579-85316521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列时间、下列地点依法查获序号 被检查单位 查扣原因 查扣物品

  1 陈小英等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电脑895台

  请上述物主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领(地址:丹溪路9号,电话0579-85314643),逾期做无主物品处理。


本消息来源于:http://www.shsongda.com/encyview/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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