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制定执行合伙事务人,其他人股东是否具备合伙事务权
来源:原创 点击数:1912 时间:2013-07-04 14:04:10
多人合伙企业,很多股东不方便处理公司事物,一般情况下会指定一个人或多个人代理处理整体企业事物权利,那其他股东是否还具备合伙事务权了?
嵩达告诉你《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其他股东是不具备代理事务权限了。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其他股东只有监督权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所以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罢免合伙事务权人,从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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