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达小知识-公司分立,原债权如何划分?
来源:原创 点击数:1724 时间:2013-07-04 13:56:46
很多企业成立初期都是多个股东合伙成立,因为当时因为共同爱好及朋友关系,但是长久下去可能会出现分离状况,那分离后原公司债权如何处理?嵩达通过案例向你说明此情况债权划分。
比如AB有限公司现因公司分立为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那原AB有限公司债权人何某应该想那家公司要求债权偿还。是否是是A公司或是B公司,如何处理自身债务权限。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公司法我们得出三条结论:
1、AB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何某
2、何某可向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3、AB公司在分立前可与何某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公司分立前必须结算所有公司债券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完毕,后期两家公司都要同时承担相应债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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