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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达小知识-冒用他人证件注册公司股权责任人是谁?

来源:原创 点击数:2508     时间:2013-07-04 13:46:55   

嵩达小知识-冒用他人证件注册公司股权责任人是谁?

现在很多企业老板,拥有多家企业,为了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喜欢冒用他人注册新的公司,往来账户,那这种情况下,股权是如何分配的了。嵩达用一个小案例来给大家解释这三种情况。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那这种情况下谁是这家公司真正的股东,如果企业出现风险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那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到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因为王大伟是真正决策者,在中间利用不到行为买用他人证件。

同时王小伟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冒用他人证件注册公司,最终承担责任还是自己,所以,注册公司的时候还是自己的证件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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